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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第三方抽逃出資怎麼處理?

一、透過第三方抽逃出資怎麼處理?

透過第三方抽逃出資怎麼處理?

透過第三方抽逃出資,第三方、實際出資又抽逃出資者可能會被判處行政處罰、也有可能會被責令承擔刑事責任。

1、抽逃出資的行政責任

公司法》第二百條 抽逃出資的法律責任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2、抽逃出資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股東抽逃出資的認定情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爲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二)透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

(三)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四)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爲。

三、抽逃出資犯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四條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佔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佔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兩年內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五)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公司發起人、股東是不能實施虛假出資行爲的,在實際出資之後,也不得采取虛構債權債務關係等的方式將出資額抽逃出來的。否則抽逃的行爲實施之後,行爲人輕則會被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重則會被法院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