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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故意拖延破產清算的責任是什麼?

一、法院故意拖延破產清算的責任是什麼?

法院故意拖延破產清算的責任是什麼?

申請人提供被申請人自行清算中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相應證據材料後,被申請人未能舉出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對申請人提出的強制清算申請應予受理。

被申請人就申請人對其是否享有債權或者股權,或者對被申請人是否發生解散事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對申請人提出的強制清算申請應不予受理。申請人可就有關爭議單獨提起訴訟或者仲裁予以確認後,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強制清算申請。但對上述異議事項已有生效法律文書予以確認,以及發生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解散事由有明確、充分證據的除外。

二、破產清算有時間限制嗎

只是明確了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時間。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自行清算的情況下,清算更多的是公司內部事務的自行處理,因爲公司股東(有限責任公司)、懂事或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股份有限公司)能處理好解散狀態下公司的債權債務關係,爲了充分尊重他們意思自治的權利,法律法規一般不對自行清算的清算期限進行強行干預,但如清算中存在故意拖延清算等情形,債權人或者股東可以根據本公司解釋第7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即透過自行清算向強制清算的轉化,實現相應權利的保障。

在強制清算的情況下,由於公司自行清算遇到障礙,使得被解散的公司不能很好地組成清算組履行清算事務,爲了更好地保護股東、債權人的權益,維護社會經濟效益和秩序,人民法院介入到被解散公司的清算程序中:清算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其清算程序的執行受到人民法院嚴格的監控和管制。因此本條司法解釋對強制清算情況下,即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情況下的期限進行了規定:清算組應當在六個月內清算完畢。透過這一規定可以使清算儘快完成,防止久清不決造成財產減損等不必要的損失,同時也能夠使法人及早依法、有序退出市場,從而穩定社會經濟秩序。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清算完畢,說明清算期限起算於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成立之日,一般情況下清算組應當在其成立之日後的6個月內完結清算。

強制清算的清算期限以6個月爲一般原則,但遇到特殊情況可以申請延長。特殊情況具體可以包括:被解散公司的債權債務關係複雜,一時難以確認;追回公司被侵佔財產、公司財產被追究等的訴訟還未結束,債權債務關係還不確定;公司現有財產較多,評估作價尚需一段時間;清算組主要成員因喪失行爲能力需要更換等等。

因此,鑑於各公司的特殊情況不同,清算事務的複雜程度不同,對有特殊情況而影響到清算程序順利進行,使清算組無法在6個月內完成清算的,允許清算組提出延長清算期限的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確定。

公司在破產時要進行破產清算這個環節,這個環節是必不可少的。但是破產清算有時需要的時間很長,可能是按月計算也有可能按年計算的。此時如果是需要延長清算的,對延長期限的多少,我國的司法解釋未作出限制性規定,同樣將決定權交由審理清算案件的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靈活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