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不得對抗第三人嗎?
一、《公司法》不得對抗第三人嗎?
《公司法》不得對抗第三人,但是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並不是說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夠對抗的,也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公司與對方簽訂的供貨合同內容在沒有違反相關法律和強制性的行政法規情況,屬雙方真實真意表示,並且合同簽名位置均有雙方授權代表簽名和加蓋公司公章,在無《民法典》規定的無效情形外,該份合同當然有效。
另從公司提供的送貨單回擲聯證明,公司已履行交貨義務,客戶收貨後也未就產品質量問題提出異議,視爲對我方貨物的產品質量表示接受,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五十八條和第一百六十一樣的規定,客戶有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的義務。
二、公司章程能否對抗善意第3人?
公司章程不能夠對抗善意第3人。
1、在章程的公示方式方面,建議採納登記和公告兩種方式,登記屬於被動式公開,需要第三人主動到登記部門查詢;而公告系主動式公開,由登記機關在覆蓋全國或相應轄區的報紙上公告,第三人可坐等資訊的提供。但基於我們的法律傳統和實踐,宜以登記作爲對抗力的決定性因素,公告可僅作爲方便社會公衆獲取權威 資訊的一個渠道。
2、規定章程及其修改應當及時備案,任何第三人、不需有任何理由,均可任意查閱、複製公司章程,但不賦予整個章程積極的對抗效力。
3、增加章程擔保事項爲法定登記事項,不打破我國登記對抗力的法律傳統,賦予登記事項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但經營範圍例外;同時明確規定擔保事項是否遵守公司內部決議程序,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4、明確規定章程對法定代表人的權限限制不得對抗第三人,除非公司舉證證明第三人知情。
5、採納相對的消極對抗力,即不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但公司舉證證明第三人知道的除外,促使公司切實履行資訊公示義務。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公司法》當中所規定的一些內容主要就是爲了跟公司有關的一些事項,而如果是公司內部所制定的一些章程是不能夠對抗善意的第3人的,但是如果是公司和其他的人員所簽訂的合同送達情況下,是屬於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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