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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虛假出資罪已取消嗎?

現行《公司法》取消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以及全體股東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百分之三十的規定,不再要求公司股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投資公司可以爲五年)繳足出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次性足額繳納出資。此外,股東繳納出資後無需驗資,公司營業執照不再登記實收資本,股東出資證明書也不再載明出資額。

我國的虛假出資罪已取消嗎?

虛假出資罪,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爲。

虛假出資罪主要目的是爲了吸引其他發起人或股東的投資,即欺騙的是其他發起人和股東。

(1)以無實際現金或高於實際現金的虛假銀行進賬單、對賬單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

(2)以虛假的實物投資手續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

(3)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但並未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4)作爲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

(5)單位股東設立公司時,爲了應付驗資,將款項短期轉入公司帳戶後又立即轉出,公司未實際使用該款項進行經營;

(6)未對投入的淨資產進行審計,僅以投資者提供的少記負債高估資產的會計報表驗資。

1、普通公司將不再擔心構成虛報註冊資本罪、虛假出資罪和抽逃註冊資本罪。

根據《刑法》第158條規定,虛報註冊資本罪客觀上爲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檔案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的行爲。一般普通公司登記不再要求實收資本、不要註冊資本驗資,沒有最低出資限額要求,也沒有出資期限,因此,對於沒有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決定對註冊資本有特別要求的規定,原則上將不會存在虛報註冊資本的行爲,因此,不會構成虛報註冊資本罪、虛假出資罪、抽逃出資罪。

2、如果註冊公司時,是實物出資或者需要轉移財產權出資,仍然可能構成“虛假出資罪”。

《刑法》第159條規定,虛假出資罪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的行爲。從刑法的規定可以看出,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都屬於虛假出資。修改後的公司法免除了股東繳交貨幣的義務,並未免除實物及財產權屬轉移的的義務。例如股東認繳後,以其所有的房屋作爲出資,但卻沒有實際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顯然就是典型的虛假出資行爲。

3、特殊公司仍然可能構成虛假註冊資本、虛假出資及抽逃出資罪。

根據修改後的《公司法》第26條,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規定的,要按照其規定。如果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決定有實繳出資的規定,但公司並未實繳,公司仍然可能構成虛假出資方面的犯罪。比如:《商業銀行法》規定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十億元人民幣。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一億元人民幣,設立農村商業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五千萬元人民幣。註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因此,在相關刑事法律條款修改前,如果股東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數額巨大或者造成嚴重後果,也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的股東是需要如實履行出資責任的,如果如果出資不實的,需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的責任,情節嚴重的甚至會構成犯罪,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或者是兩年內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都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