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出資與抽逃出資的區分有哪些
一、虛假出資與抽逃出資的區分有哪些?
1、行爲方式不盡相同。
前者表現爲使用虛假證明檔案或採取其他欺詐手段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爲。後者表現爲違反《公司法》的規定。
2、行爲發生的時間不同。
前者發生在公司登記過程中,後者可能發生在公司登記中,而更多發生在公司被依法登記之後的成立過程中(即)成立前與成立後都有可能構成本罪。
3、客體方面存在較大差異。
前者侵犯的是國家行政管理登記制度以及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後果侵犯的是國家對公司的管理制度。
4、犯罪主體不同。
前者是申請公司登記的個人或者單位。後者是特殊主體,即公司的發起人、股東或者單位。這裏的公司,是指公司法所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發起人,是指依法創立籌辦股份有限公司的人。股東,是指公司的發起人。
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佔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佔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兩年內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五)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綜上所述,虛假出資跟抽逃出資的法律性質是不一樣的,目前,我國法律制度將註冊資本改成了認繳制度,出資額度可以由股東或者發起人自行協商確定,但這不等於公司可以虛假出資,還是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出資義務的,且股東也不能有抽逃出資這種違法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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