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股東一定要發工資嗎?
一、股東一定要發工資嗎?
1、股東不是一定要發工資,具體的應當是根據相關的情況來進行確定。股東在公司上班是可以發工資的,公司應該給自己的僱員發工資。股東不在公司上班,且不擔任董事,監事職務,不但不應發工資,而且不能發工資。
2、股東只能根據每個會計年度計算出的可分配利潤,向其分配股利。任何將公司財產透過此方式以外的方式,轉移給股東的行爲,都可能被視爲違反了公司資本保全原則。
目前國家立法對勞動者兼具股東身份沒有禁止性的規定,因此,在股東身份之外,其是否還具有勞動者身份,這涉及到證據的認定以及勞動關係的判斷標準。相比之下,上述分析第二種觀點較爲合理:
1、股東並不處於弱勢地位,因此認定勞動關係應適用相對嚴格的標準。我國法律關於勞動關係的認定傾向於保護弱勢的勞動者,因此認定標準並不嚴格。而股東作爲投資人,處於領導、管理地位,其權力凌駕於普通勞動者之上,知悉公司緊要事務,可以利用職權獲得優勢證據,甚至可以利用公章僞造證據。
2、股東處於管理公司的地位,不受公司管理。股東行使領導、決策、審批、管理職權,而勞動關係中員工受公司管理。其工作目標、工作內容大多由自己安排,不由公司安排。
3、股東勞動的目的並不在於獲取報酬,而是推動公司發展獲得更多投資創收,並無績效壓力,與普通勞動這執行任務有所不同。
4、勞動關係需建立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之上。股東自願自發的提供勞動,公司被動的接受,並未達成提供有償勞務合意,違背勞動法平等自願的原則。
通常情況下,股東爲公司提供勞動的目的有兩種可能性:
一種是在公司人員不足或認爲自己進行經營管理對公司更有利,自願爲公司提供勞務爲了獲取更多分紅;
另一種單純是爲了獲取勞動報酬。
所以股東要求確認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必須排除第一種可能性,即股東應當舉證證明其與公司之前存在建立勞動關係的合意,並且還需結合是否存在實際用工的行爲、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人身隸屬性,即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等方面綜合判斷。
二、股東的義務是什麼?
權利與義務總是相對的,股東享有權利,也要承擔義務。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的股東應當承擔如下義務:
1、股東遵守公司章程的義務。
2、繳納認購的出資額。股東認繳出資後,就負有繳納出資的義務,如果股東認繳了出資後,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繳納出資的義務,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由此給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3、資本的充實責任,爲防止公司註冊資本的減少,股東負有資本充實的責任。
在當代的社會股東是屬於投資者,所以相對於普通的勞動者來說還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別的,但並不意味着公司的股東就一定不能夠獲得相關的工資,股東在公司內部從事一些勞動生產或者是其他的工作,那麼是需要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來發放勞動工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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