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鋼股份外資入股併購規定是什麼?
一、包鋼股份外資入股併購規定是什麼?
包鋼股份外資入股併購規定是需要經過我們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的審批之後,才能夠從事這樣的一種併購的活動。合併,是指兩個以上公司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透過訂立協議而歸併成爲一個公司。
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種形式。
吸收合併,是指公司接納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納方繼續存在,加入方解散。
新設合併,是指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合併各方解散。
分立,是指一個公司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透過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決議分成兩個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可以採取存續分立和解散分立兩種形式。
存續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分離成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繼續存在並設立一個以上新的公司。
解散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分解爲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並設立兩個以上新的公司。
二、外資股權轉讓規定是什麼?
外資股權的轉讓必須得到企業原審批機關的核準,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首先,與法律對新設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外資收購國內企業股權必須經過覈准一樣,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資股權的轉讓也要經過原政府主管部門的核準。這仍然是政府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監管的一個主要渠道。覈准的意義不只是停留在程序上,而是要外商股份轉讓的實質內容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因爲外資股權的轉讓還會涉及到本文所述的諸多內容。
其次,股權轉讓得到覈准之後必須進行工商變更登記。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0條規定“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必須經合營他方同意,並報批准機關批准,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違法上述規定的,其轉讓無效。”
也即外資股權的轉讓合同的生效以原政府覈准部門的核準和工商登記爲必要條件,二者缺一不可。雖然理論上對以辦理工商登記作爲外資股權轉讓的有效條件之一有不同意見,但在實踐中,仍然應當遵循現行法律的規定。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如果要利用外資入股並且完成併購手續的話,那麼需要嚴格的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的內容來應用於執行,同時爲了保護我們國家經濟發展,維護我們國家企業的生存環境,所以也明確的規定了這樣的一種外資企業併購的話必須要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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