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
一、隱名股東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
有法律效力,隱名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一般透過協議的方式約定由隱名股東出資並享有股東利益,而將名義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爲公司股東,該約定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下,在隱名股東和名義股東之間具有約束力,對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在司法實踐中,隱名股東是指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並且以他人名義記載爲公司股東,被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爲公司股東的實際出資人。與其相對應的是名義股東,即公司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材料記載的投資人。
二、隱名股東的法律特徵
1、隱名股東以他人名義實際履行出資義務
隱名股東以他人名義實際出資認購公司股份,顯名股東並未認購公司股份或未全部認購公司股份。也即實際的出資認購人是隱名股東,而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材料記載的投資人卻爲顯名股東。
2、隱名股東基於合同關係產生
在日常的公司運營中,由於公司章程未登記實際投資人爲股東,現行法律法規也未對隱名股東的性質及其法律地位作出明確規定,致使實際投資人在行使權利過程中存在着諸多困境,於是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在遵守現行法律的前提下依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訂立契約(在這裏不包含爲規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義出資的情形),以此來約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3、隱名股東的股東權利不能對抗第三人。
對這一法律特徵,我國《公司法》作了明確規定:
《公司法》三十二條第三款: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4、隱名股東承擔公司的盈虧風險
與“名爲投資,實爲借貸”的法律關係不同,隱名投資是投資而非借貸。因此,隱名股東需要承受投資風險,並不享受借貸的固定收益。
隱名股東一般是不參與公司的生產和經營等情況的,對於協議的具體情況可以基於實際的出資情況來進行認定,特別是對於協議的簽訂時,需要由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後處理,如果一方存在違約等情況的還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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