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罷免董事長的程序是什麼?
一、股東大會罷免董事長的程序是什麼?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提交股東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1、將罷免提案提交董事會審覈後列入股東大會審議事項;
2.由董事會將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透過;
3.如果僅罷免董事長的職位,保留董事資格,則由所有董事過半數重新選舉新任董事長;如果連董事的資格都予以罷免,則若導致董事人數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由股東大會選舉新任董事,進而由所有董事過半數重新選舉新任董事長;
二、董事長管理職責
主持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對所承擔的工作全面負責。
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從各國的公司立法看,董事長的權利不是由股東大會授予的,而是由公司法直接規定的。一般來說,董事長擁有如下權利:
1、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2、召集和主持公司管理委員會議,組織討論和決定公司的發展規劃、經營方針、年度計劃以及日常經營工作 中的重大事項;
3、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4、提名公司總經理和其他高層管理人員的聘用、決定報酬、待遇以及解聘,並報董事會批准和備案
;5、審查總經理提出的各項發展計劃及執行結果;
6、定期審閱公司的財務報表和其他重要報表,全盤控制全公司系統的財務狀況;
7、簽署批准公司招聘的各級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8、簽署對外重要經濟合同、上報印發的各種重要報表、檔案、資料;
9、處理其他由董事會授權的重大事項;
10、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11、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
12、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幕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
13、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14、除章程規定須由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定的事項外,董事長對公司重大業務和行政事項有權做出決定。
董事長是企業的最高領導者。《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賦予董事會罷免董事長的權利,合計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即可發起報名董事長的議案,罷免董事長的議案,經董事會審覈無誤後,即可提交股東大會表決決議是否罷免公司董事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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