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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屬於特別法人的的有哪些?

一、民法屬於特別法人的有哪些?

民法屬於特別法人的的有哪些?

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法人爲特別法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爲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有獨自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爲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有獨資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爲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二、法人的特徵有什麼?

1、依法成立

依法成立是指依照法律規定而成立。首先,法人的成立必須合法,其設立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組織機構、設立方案、經營範圍、經營方式等要符合法律的要求;其次,法人的成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2、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或者必要的經費來源

法人作爲獨自的民事主體,要獨自進行各種民事活動,獨自承擔民事活動的後果。因此,法人應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或能夠提供經費來源。這是其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物質基礎,也是其得以獨自承擔民事責任的財產保障。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法人應該有自己的名稱,透過名稱的確定使自己與其他法人相區別。《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對企業名稱的組成、適用等作了規定。

4、滿足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中的法人還需滿足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如《公司法》第十一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照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再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社會團體的章程草案。

綜上所述,民法總則中對法人做出重新分類,增加特別法人,這類法人包括機關單位、村集體經濟組織、鄉鎮自治組織等,村委及居委會就是常見的特別法人。像村辦集體企業,可以對外單獨進行民事活動,如果企業因爲破產倒閉註銷的,法人資格消失。

標籤:法人 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