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房產能否投資公司入股
一、股東以設定擔保的財產作價出資,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資本制度是公司法的基本制度之一,我國《公司法》從立法到司法及至整個公司法的學理,都表現出鮮明的、貫穿始終並協調一致的資本信用的理念和法律制度體系,從公司資本制度到股東出資形式,無不體現了資本信用的明晰觀念和要求。從資本確定原則入手,《公司法》雖未明確禁止將所有權上設有抵押權負擔的財產作爲出資標的物,但法律明確規定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而以設有抵押權的財產作爲出資標的,該財產的自由轉讓將受到抵押權的限制。這將使公司在成立之初就呈現資本額不確定的狀態,一旦抵押權人主張優先受償將會危及公司財產的完整性,並降低公司的對外償付能力,從而有違公司資本確定原則。因此,《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八條第三款規定:“股東或者發起人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也規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以上規定均明確實物出資必須是未設定擔保物權的實物。
二、用抵押物出資設立公司是有悖於《公司法》的立法原則。
《擔保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及相關司法解釋第六十七條有條件地肯定了抵押人有權轉讓抵押物,但是,“轉讓抵押物”畢竟不同於“用抵押物出資”。“用抵押物出資設立公司”除了牽涉抵押人、作爲受讓人的公司以及抵押權人的利益外,還要波及到公司的債權人、公司的其他股東等利害關係人,所以,用抵押物出資設立公司是有悖於《公司法》的立法原則的。
三、驗資是非常注重法律形式的業務,必須確保其出資行爲的每一環節都要嚴格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根據《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2號)第十二條:公司設立登記時,股東或者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檔案。公司成立後,股東或者發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時間繳納出資,屬於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後,申請辦理公司實收資本的變更登記。
因此,規定很清楚:必須是先辦理完畢過戶手續之後,再來驗資。
透過上述幾點表明無證房產是無法投資公司入股的,用抵押物出資設立公司必須取得相應的使用或所有權,才能作爲公司入股的一部分。無論是何種形式出資,必須遵循相應的資本信用要求和觀念,不能違背《公司法》、《擔保法》等相應的法律檔案或規定,必須確保其中的任何一個環節都嚴格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條文規定。如果還有關於無證房產能否投資公司入股的問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咸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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