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和總經辦的區別是什麼?
一、董事會和總經辦的區別是什麼?
董事會可以管理總經辦,總經辦執行董事會的決策。
1.董事會對總經理團隊進行管理,企業比較小的時候,在董事會休會期間,執行董事代行董事會的一些權利。代行董事會的權利,它跟經理層是一種管理的關係。
2.執行董事是公司的職員。
3.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4.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執行董事代表的是一種管理機構,雖然他只有一個人組成。
5.股份有限公司的執行董事是一種職務,主要是爲了與獨立董事和非執行董事相區別。
6.執行董事的職權,應當參照公司法中關於董事會的規定,由公司章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基本可以認爲,有限責任公司中,執行董事爲董事長。
二、董事會祕書與總經理之間什麼關係?
董事會祕書需要服從董事會的決策,協助總經理完成工作。
1.董事會是企業的所有人,總經理是企業的管理者。總經理要爲董事會的收益負責,企業的管理則由總經理負責。
2.董事會的祕書首先要服從董事會的利益和決策,協助總經理完成工作。但是注意作爲祕書,不管是誰的祕書,都不可以凌駕於總經理之上的態度去處理關係和事務。
三、監事任免的權力是由誰來執行?
監事的任免是股東會來執行的;監事的免職需要透過股東會進行決策,並不能無理由免職。
1.監事的產生:監事會成員一般由股東會選任,其辦法與董事相同。不過,對於監事會中的職工成員,各國多規定由公司職工民主選任或者由公司的工會組織選任。
2.監事的任期:監事的任期每屆爲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會應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1名召集人。監事會的召集人多被稱爲監事會監事。我國《公司法》未規定監事會的特別職權,解釋上應認爲監事會負責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其他方面的權限可由公司章程做出規定。
3.監事的卸任與免職:股東擔任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工擔任的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連選可以連任。監事通常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
董事會可以管理總經辦,總經辦可以執行董事會的決定,在有限責任公司當中,執行懂事是管理機構,監事的任免由股東來執行,董事會是企業的所有人,總經理是企業的管理者,董事會祕書需要服從董事會的決策,協助總經理完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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