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維修基金流程
1、物業工作企業,依據需修理和更新、改造項目的狀況提出應用主張。主張內容包含:房產位於、修理項目概略、修理理由、工程造價、觸及業主戶數等。
2、修理基金列支範圍內,專有部分佔修建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經過應用主張,並斷定詳細處理修理基金應用手續的託付代理人。
3、物業工作企業安排擬定應用計劃。
4、物業工作企業持相關材料,向所在地市、縣房產部分請求基金支取。其間,動用公有住所修理基金的,向公有住所修理基金處理部分請求基金支取。
5、市縣房產主管部分或許擔任處理公有住所住所專項修理基金的部分審閱贊同後,向專戶處理銀行宣佈劃轉住所專項修理基金的通告。
6、專戶處理銀行將所需住所專項修理基金劃轉至修理單位。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四條
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都應當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 維修基金的使用執行《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財政部財基字[1998]7號),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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