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決議代持股股東是否有表決權
一、股東會決議代持股股東是否有表決權?
代持股股東的表決權沒有明確的規定,代持股份的法律風險是:
1、股權代持協議效力遭否定
即使股權代持協議能夠證明實際出資人和名義出資人之間存在股權代持關係,當股權代持協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時,仍然會被認定無效。
2、股東身份不被認可
代持股關係應當基於委託關係形成,委託關係爲雙方法律行爲,需雙方當事人有建立委託關係的共同意思表示,簽訂委託合同或者代持股協議,對未簽訂合同但雙方當事人有事實行爲的,也可以依法認定存在委託代持股關係,並以此法律關係確定雙方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和義務。
3、股權被處分
顯名股東因其未能清償到期債務而成爲被執行人時,其債權人依據工商登記中記載的股權歸屬,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股權強制執行。
4、名義股東風險
當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股權代持關係時,在實際出資人怠於履行出資義務時名義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二、如何規避代持股份的法律風險?
1、簽署完善的股權代持協議。股權代持協議是法院認定股權代持關係的重要依據,只有當股權代持關係得到證明,實際出資人的股東權利纔可能得到保障。在股權代持協議中,不僅需要寫明股權代持關係,還需要明確約定股東權利行使方式、違約責任等重要條款。這不僅是對實際出資人股東權利的保障,也可以成爲名義股東在實際出資人怠於履行出資義務時的求償依據。
2、爲防範股權被處分,實際出資人可以代持股權進行抵押。實際出資人可以要求名義股東將代持股權抵押給實際出資人,並辦理登記。這一操作可以保證實際出資人在法律上鎖定代持股權,避免代持股權被名義股東處分,或被名義股東債權人強制執行。
3、爲取得股東資格,股權代持最好取得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規定,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爲避免無法主張成爲顯名股東,可以在最初約定時取得其他股東的同意,並在代持協議上簽字確認,日後可成爲其他股東同意的依據。
讓別人代持股份一般是公司的其他股東都同意的,所以,如果是由代持人出席股東大會的,代持人的意見就代表了實際投資人的意見,對這個問題具體看公司章程的規定,如果實際投資人不同意股東會議當中決議的某些事項,可以透過代持人向各位股東表達。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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