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能否債權投資?
一、私募基金能否債權投資?
實踐中,也有不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選擇以“債轉股”的方式對目標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其安排主要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先向目標企業提供一筆貸款,並且約定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有權選擇將該等貸款形式的債權轉換爲目標企業的股權或者要求目標企業到期歸還借款本息。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於“債轉股”模式下的債權投資部分是否屬於“發放貸款”業務並沒有明確。從法律關係上,兩者應當都屬於債權性質,似乎有違反《委託貸款徵求意見稿》和107號文之嫌,但是,從《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明確將“可以轉換爲所投資企業股權的債券性質的投資”明確排除在禁止行爲之列,可以看出監管部門對於“債轉股”模式還是有認可度的,我們認爲,也不應當簡單地將該等“債轉股”的安排都認定爲“發放貸款”業務而予以一概禁止,需要在個案中從債權轉換爲股權的實現條件、還款的具體安排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
《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 創投企業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在國家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投資;
(二)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企業債券,但所投資企業上市後,創投企業所持股份不在此列;
(三)直接或間接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
(四)貸款進行投資;
(五)挪用非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六)向他人提供貸款或擔保,但創投企業對所投資企業1年以上的企業債券和可以轉換爲所投資企業股權的債券性質的投資不在此列(本款規定並不涉及所投資企業能否發行該等債券);
(七)法律、法規以及創投企業合同禁止從事的其他事項。
二、私募基金的推出方式是什麼?
(1)公開發行上市:這是私募基金的最優結果。
(2)售出或併購:在投資之前確認的未來不確定性較大,可考慮在適當時機將其出售或進行併購。
(3)資本結構重組:指的是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透過使投資標的再借款或增資擴股並向公司股東分配特別分紅來重新組織資本結構。透過投資標的再借款,私募股權投資公司可以將受資公司的股權債務比例調整甚至超過最初進入時的水平,這樣可以債務代換股權而把現金分給股東。資本結構重組能夠讓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變現一部分股權而由此實現一種退出,但因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同樣會保留一部分股權,所以此類退出方法只不過是部分退出。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是目前最活躍的私募基金,它將非公開募集的資金投資於證券二級市場(包括衍生金融工具市場),它是與向廣大投資者公開發行的“公募基金”(如開放式基金)相對的一種方式。
綜上所述,目前我國對私募基金的管理還存在法律盲區,對於私募基金能否債權投資並沒有明確規定,在實踐操作中,私募基金進行債權投資的情況很多。這樣做的風險還是比較大的,一旦債權無法實現,那麼私募基金的收益就無法得到保障。作爲投資者,應該定期透過私募基金管理人瞭解基金執行情況,以便控制好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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