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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確認股東資格糾紛如何讓處理?

一、不確認股東資格糾紛如何讓處理?

不確認股東資格糾紛如何讓處理?

股東資格認定的幾種方式

(1)理論上的幾種方式。

對於股東資格如何認定的問題,學界已經有過熱烈的討論。股東資格的判定包括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

關於股東資格判定的實質要件,主要指股東是否實際向公司繳納出資。但是,從各國的立法上來看,繳納出資並非股東資格取得的必要條件。從我國的司法實踐來看,對於是否實際出資的判斷在司法實踐中也是難以把握的,該認定必須藉助一些客觀的證明才能加以證實,這種客觀的判斷標準,我們可以稱之爲判定股東資格的形式要件。

所謂股東資格判定的形式要件,是指股東資格的登記、公司發給股東出資證明或股票等等。對於形式要件,我國的判定標準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公司(工商)登記、公司章程、持股(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股東協議。在此不做贅述。

有學者又將上述幾種形式要件分爲三個層次:源泉證據、效力證據與對抗證據。源泉證據包括出資證明書和繼受取得股權的證據;效力證據包括股東名冊和股權登記資料;對抗證據包括工商登記和公司章程。

(2)實踐中的運用規則。

①實際繳納出資的難以判定。

從理論上講,以是否實際出資作爲認定股東資格的標準是合適不過的,但是,在實務中,對於是否實際出資的認定是十分困難的,主要原因在於:一是公司法人的成立和存續是取得股東資格的前提。公司成功設立並能夠繼續存續。投資者才能取得股東資格,稱之爲股東,但是如果公司設立失敗,投資者儘管按期繳納出資,其仍然無法取得股東資格成爲股東。二是司法實踐中的一些問題無法加以解決。如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的股東資格認定問題,以是否實際出資作爲認定標準不利於保護相關人的利益,也不利於公司的穩定發展,更不利於維護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三是與《公司法》修改後的規定無法達成一致。修改後的《公司法》允許出資人分期繳納出資。這就從一定意義上默認了法律允許股東資格與股東出資相分離,但這種分離也並非是絕對的。

②形式要件的衝突與矛盾的解決。

在司法實踐中如何運用這些形式要件認定股東資格纔是問題的關鍵,當形式要件缺失時,如何認定股東資格;當形式要件相互矛盾時,如何認定股東資格,顯然這些纔是司法實踐亟待解決的問題。

股東與公司之間的股東資格確認問題。當股東資格的認定問題出現在公司內部時,也即股東與公司因是否實際出資產生糾紛時,應當注重源泉證據的效力。

股東與股東之間的股東資格確認問題。這種情況主要出現在創始股東之間。因此,可以適用其相互間訂立的股東協議來解決股東資格的確認問題。

股東與其他債權人、普意第三人之間的股東資格確認問題。當股東資格的確認涉及到債權人、善意第三人時,就應當注重對抗證據的應用。

同時,股東資格的認定還應當遵循以下幾個原則:一是形式證據優於實質證據,二是各種表面證據相互衝突時,堅持股東名冊優先的處理原則,三是當涉及相關人(包括債權人和善意第三人等等)時,工商登記優先於其他形式證據。同時,公司章程在股東之間的股東資格確認問題的適用上也應當優先。

股東資格認定的法律建議

(1)立法建議。

從立法層面上來講,股東資格的認定應當完善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①完善股東資格認定標準。股東資格的認定是一個實務方面的問題,但是,正是由於沒有相關法律條文的指導,纔出現了司法實務中難以加以判定的困境。因此,立法者應當將股東資格認定標準規定在《公司法》等相關法律之中,規範司法活動中的裁判問題。

②完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體現的股東的意思自治,因此,法律應當鼓勵公司章程內容的多元化,避免千篇一律、單一模式的公司章程。允許股東根據公司自身的情況制定符合自己的公司章程,並制定相應的股東資格的認定標準。

③完善工商登記制度。在股東名冊變更之後。股東應當儘快到工商登記部門進行股東的變更登記,此時,工商登記制度應當與此相互協調,便捷股東的變更登記程序。

(2)司法建議。

從司法實踐層面上來講,法院在審理股東資格認定類型的案件時,應當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①股東資格的認定應當符合公司法理念。公司法體現的是一種社團性,因此,在司法裁判過程中,法官應當注重維護公司的社團性,同時,應當從公司法的基本理念出發,如維護經濟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保護其他利益者的權益等等。

②股東資格的認定要求提高法官對於公司法律制度的認識。應當加強法官調研水平和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審理公司訴訟糾紛案件的技能,並注重調解和法制宣傳工作的作用。法官也要從股東的角度出發。試着換位從“商人”的角度思考,這樣有利於更好地解決現實生活中的各種公司法律糾紛。

③股東資格的認定要求注重司法解釋、判例的重要作用。《公司法》的每一次修改並非盡善盡美,因此,司法解釋的重要性就突顯出來。隨着公司糾紛案件的不斷出現,法官應當儘快反饋,立法者應當根據這些案件中問題的規律性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以指導司法實踐。同時,法官也應當注重對判例的總結,任何事物都有其規律性,指導實踐最好的方法必然也是源於實踐的。

④股東資格的認定應當靈活運用股東資格確認的各種證據形式。在司法實踐中,各種證據擺在法官的面前。法院在審理股東資格確認的案件時應當形成一定的規則,如前面提到的形式證據優先於實質證據,在存在第三人的案件中,宣示性證據優先於證權性證據等等。

二、 股東資格的概念

股東資格的概念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把握:

(1)從法理層面來看。

股東資格的概念,從對上述資格概念的分析,可以簡單理解爲,股東資格就是成爲股東這一身份的可能性。從另一個角度來看,股東資格也可以理解爲成爲股東的條件或是能力。

有人認爲,股東資格是指法人或自然人及其他經濟組織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條件和參與簽署公司章程設立公司的資格。

(2)從立法層面來看。

立法層面上主要解決的應該是股東範圍的問題,也即哪些人能夠享有股東資格進而成爲股東。在日常生活中,通常人們的理解是誰有錢誰就可以進行投資。但是,在法律的視角中,問題卻不是這麼簡單的,法律並沒有從正面對於股東資格進行規定,而是從限制的角度爲投資者成爲股東設定了很多的門檻。股東的實質是財產運作主體。所以,股東資格的限制也即對於財產運作主體的限制,這一限制是有待斟酌的。

(3)從司法實踐層面來看。

實施層面上涉及的就是對於股東資格如何判定的問題,也即哪些人就是股東。對於已有的限制,在司法和執法的過程中。應做出怎樣的判斷也是需要考慮的問題。立法、司法和執法纔是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那麼在立法層面明確規定了股東資格的問題的同時,司法實踐也有擁有一套自己判斷的準則。並且這一準則要與立法層面的宗旨相一致,放寬股東資格的限制是一個毋庸置疑的指導思想,畢竟財產的運作是其主體的權利。

在公司中不是隨意出巨資就可以成爲公司股東,需要看當事人是否具有股東資格,具有股東資格進而成爲股東,是財產運作人。股東在股份有限制度下受到管制,既有相應的權利也有相應的義務,不得隨意越權或者懈怠和忽視。股東資格糾紛需要在司法、立法和執法中解決。

標籤:糾紛 資格 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