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超範圍經營新《公司法》是如何處罰的
杭州市超範圍經營新《公司法》是如何處罰的
《杭州市公司超越經營範圍行爲處罰規定》
第一條 爲公正、合理實施對公司超越經營範圍違法行爲的行政處罰,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登記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對公司超越經營範圍違法行爲的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
第三條 公司超越經營範圍違法行爲罰款基本標準:
(一)經營額在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處以一萬元的罰款;
(二)經營額在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起始罰款一萬元。每增加一萬元,罰款增加二千元;
(三)經營額在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起始罰款二萬五千元,超過十萬元的,每增加五萬元,罰款增加五千元;
(四)經營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起始罰款四萬五千元,超過三十萬元的,每增加十萬元,罰款增加五千元;
(五)經營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起始罰款八萬元,超過一百萬元的,每增加二十萬元,罰款增加五千元。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罰款的基本標準上增加罰款比例,從重處罰:
(一)隱瞞有關事實,提供虛假材料的,增加30%的罰款額;
(二)超越經營範圍違法行爲受到處罰後,再次實施的,增加20%的罰款額;
(三)拒絕監督檢查,阻礙執法人員進入其營業場所或者其他違法行爲實施地,搶奪與違法行爲有關的財物、資料等,採用暴力手段的,增加40%的罰款額;未採用暴力手段的,增加30%的罰款額;
(四)採取銷燬或者隱匿進銷票據、記假帳等手段,逃避監督檢查的,增加20%的罰款額;
(五)無正當理由不按《詢問通知書》指定的時間和地點接受詢問的,增加10%的罰款額;拒不接受詢問,阻撓調查的,增加20%的罰款額;
(六)不履行法定義務,經告知後仍然拒不提供有關帳冊、協議、單據、檔案、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的,增加20%的罰款額;
(七)其他從重處罰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兩個以上的,增加的罰款額合併計算。
第五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罰款的基本標準上減少罰款幅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對工商機關的檢查積極配合,在要求的時間內,接受詢問,如實回答問題,並提供有關帳冊、協議、單據、檔案、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的,下調20%;
(二)在工商機關發現之前,已經採取措施主動消除違法行爲後果的,下調30%;
(三)在工商機關未掌握其違法線索前主動交代違法行爲事實,並提供有關材料的,下調30%;
(四)違法行爲一年以後被發現的,下調30%;
(五)其他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兩個以上的,下調比例合併計算,但合併計算的下調比例不得超過60%。
第六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罰款
(一)案件發生前已經主動改正的;
(二)經營額在5000元以下且無從重情節的;
(三)其他免予罰款的情形。
第七條 分局需適用第四條(七)項、第五條(五)項、第六條(三)項的,報市局法規處決定。
第八條 需要突破本標準下限的,由辦案機關的案件審查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第九條 本規定“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十條 罰款計算公式爲:罰款的基本標準額 從重處罰的罰款額(即:基本標準額×增加罰款的比例)-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下調額(即:基本標準額×下調的比例)。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市局法規處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一旦出現這種情形,行爲人要被處以相應的罰款,至於罰款多少,主要以經營額爲標準,經營額較小,罰款就相對較少,但是如果經營額較大,那麼行爲人面臨的罰款就較多,因此大家在經營公司的時候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規定,否則會對自身產生不利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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