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中裁判有幾種形式
法律2.68W
民事訴訟法證據形式有哪些
一,什麼是民事訴訟證據?民事訴訟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民事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事實材料。
1.客觀性
作爲民事證據的事實材料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也就是說,作爲證據事實,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觀意志爲轉移,它以真實而非虛無的、客觀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現於客觀世界,且能夠爲人所認識和理解。
2.關聯性
指民事證據必須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之間有內在的聯繫。
這種事實材料所表現出來的關聯性一般以兩種形式表現出來:
1).直接的聯繫,如事實材料所反映出來的事實本身就是待證事實的一部分;
2).間接的聯繫,如事實材料所反映出來的事實能夠間接證明某一待證事實成立。
3.合法性
作爲民事案件定案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並且其獲得、提供、審查、保全、認證、質證等證據的適用過程和程序也必須是合乎法律規定的。
二,民事訴訟法證據形式有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律規定的民事訴訟證據的表現形式爲標準,我國民事訴訟證據的表現形式可以分爲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電子數據、鑑定結論、勘驗筆錄八種。
1.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的證據。
2.物證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狀、質量、規格、特徵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3.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料和數據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一種證據。
4.證人是指知曉案件事實並應當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傳喚到法庭作證的人,證人就案件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稱爲證人證言。
5.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與本案有關的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
6.鑑定人是指那些接受聘請或指派憑藉自己的專門知識對案件中的疑難問題進行科學研究並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結論的人。
7.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訴訟過程中,爲了查明一定的事實,對與案件爭議有關的現場、物品或物體親自進行或指定有關人員進行查驗、拍照、測量的行爲。對於查驗的情況與結果製成的筆錄叫勘驗筆錄。
8.電子數據是指透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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