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註冊資本不實有哪些不利後果?
一、公司註冊資本不實的不利後果有哪些
公司註冊資本是企業有效成立,獲得法人資格的法定要件,也是企業正常運營,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物質保障。企業註冊資本的真實與充足有助於企業誠信形象的建立,同時與企業及股東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註冊資本虛假、抽逃等行爲,將使企業商業信譽喪失,同時股東將會面臨喪失有限責任制度的保護而陷入企業債權人提前的相關訴訟中。
根據我國《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股東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可能面臨的不利後果有:
1、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被公司登記機關處以罰款;
3、公司可能根據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對該股東的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
4、透過股東會決議方式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
二、公司註冊資本可以減少嗎
《公司法》第38條規定了股東會的12項權利,其中就包括“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等”的權利。因此我們可以明確,公司股東會有權減少公司的註冊資本,但應嚴格按照法律程序進行,並履行必要的變更手續。
1、由股東會做出減資決議;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法律規定外,是由公司章程規定的。如果公司股東會行使減資權利,應作出減資決議,並必須經過代表2/3以上股份的股東透過方爲有效。
2、要修改公司章程;
因爲註冊資本是公司章程中載明的主要內容之一,爲此減資後還必須經代表2/3以上股份的股東決議,修改公司章程。
3、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這也是公司必須履行的一項程序。《公司法》第186條規定,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4、通告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5、進行變更登記;
按照法律規定,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申請,辦理資本變更登記。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公司應自減少註冊資本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90日後,向當地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同時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公告至少3次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因此,公司只要滿足了以上的變更手續,是可以減少註冊資本的,但是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能低於法定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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