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解散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一、合夥企業解散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1、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的。
合夥協議約定有經營期限,期限屆滿時合夥人不願意繼續經營合夥當然終止。這意味着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並不必然引起合夥企業的解散,只有在與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條件同時具備時纔會引起合夥企業解散的後果。如果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後臺夥人對繼續經營合夥事業均無異議則可認爲合夥人一致同意延長合夥經營期限。延長後的期限則爲不定期限。但此時應在原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有關變更登記手續。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合夥協議如約定當某一事由出現時合夥便解散則設立合夥的行爲實爲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爲條件成就時協議解除合夥解散。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合夥可由合夥人基於合意而設立自然也可基於合夥人的合意而解散。無論合夥協議是否約定有合夥經營期限合夥人均可透過合意而終止合夥協議解散合夥。如果一部分合夥人同意解散合夥而一部分不同意則合夥不解散由同意解散的合夥人退夥合夥企業繼續存在。當然在不同意解散合夥的合夥人只有1人時合夥關係自當消滅合夥解散。
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必須是2人以上,若合夥成立後不斷髮生退夥而只剩下1人時便出現了合夥人不足法定人數的現象。當這種情形持續滿30天時合夥企業應當解散。
5、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有限合夥人的。
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試想如果合夥企業裏都是有限合夥人都承擔有限責任即以其出資爲限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要知道,律對於公司的要求可比合夥企業要嚴苛得多。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8、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企業解散如何清算
按《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合夥企業清算時,其全部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合夥協議未約定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擔的辦法,用其在合夥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合夥企業解散後,原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合夥企業比較容易設立和解散。合夥人簽訂了合夥協議,就宣告合夥企業的成立。新合夥人的加入,舊合夥人的退休、死亡、自願清算、破產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夥企業的解散以及新合夥企業的成立。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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