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人只承擔有限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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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我國經濟的不斷壯大,合夥企業也在逐漸增多。有限合作企業是由普通合作人和有限合作人組成的合夥企業。普通合作人和有限合作人有什麼樣的區別呢,那麼有限合夥人只承擔有限責任嗎?下面是本站小編整理的相關資料。
一、有限合夥人只承擔有限責任嗎
根據修訂後《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作人承擔有限責任也有例外。例如有限合作人公司,它的法定代表人在未授權的情況下自作主張簽訂的合同。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公司有理由相信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交易行爲是此公司的行爲。因此,次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突破有限責任的例外,次公司不僅僅要連同a、b共同肩負起此筆債務的無限連帶責任,同時還要承擔合夥企業以及其他兩名合夥人的損失賠償責任。
二、《合夥企業法》有限合作人相關法律條約
1、《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有限合作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2、《合夥企業法》第七十六條: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作人爲普通合作人並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作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作人同樣的責任。
有限合作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夥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作企業或者其他合作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作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有限合作人和普通合作人的區別與責任
1、有限合夥企業的合作人承擔的責任:有限合作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對外代表組織,只按合作協議比例享受利潤分配,以其出資額爲限對合夥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不同於普通合作人的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對企業承擔着主要的投資任務,不得以勞務或信用出資。
2、有限合夥企業的合作人在不同情況之下應承擔責任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的正常經營債務承擔。
《合夥企業法》僅在總則中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進行了規定:“普通合作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作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即有限合作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由普通合作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故意或重大過失形成的企業債務的承擔。
3、普通合作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是沒有爭議的,合作人包括有限合作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形成的債務,到底如何處理呢?即先由合夥企業承擔責任;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的,由普通合作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然後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的合作人進行追償。其理論依據在於合同相對性原則和表見代理制度。
上面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有關“有限合夥人只承擔有限責任嗎”的相關內容,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限合作人只承擔有限責任,但是若有限合作人私自與他人或者企業進行交易,給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利益損失的,有限合作人也是必須承擔賠償責任。所以每一位合作人都應該遵守企業法的相關規定,您可以諮詢本站網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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