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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變更法定代表人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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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變更法定代表人承諾書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爲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爲: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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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如:工廠的廠長、公司的董事長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法定代表人有權直接代表本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其所進行的訴訟行爲,就是本單位(或法人)的訴訟行爲,直接對本單位(或法人)發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與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區別的,代表人的行爲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爲,只是對被代理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爲,就是企業、事業單位等本身的行爲。

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是指法定代表人成立後,其組織、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等重要事項發生的變化,這些事項的變更,可依法定代表人意思自主決定,法定代表人只要作相應的變更登記,即可發生變更效力。惟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分立或合併,因涉及法定代表人與相對交易人的債權債務關係,爲了維護交易秩序和相對人的信賴利益,法律對分立或合併後法定代表人的債權債務移轉,做了強制性規定。民法通則第44條第1款規定,企業法定代表人分立、合併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並公告。公司法等法律也有相應的規定。

作爲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的相關人事變動或財產方面較爲重大的變更有着知情的權力,而債務人必須及時的發佈變更法定代表人債權債務申報公告,以保證債權人的基本權益不受侵犯。如果債務人未能及時的進行資訊披露,債權人有權對債務人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