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不同意股權轉讓怎麼處理?
一、 股東不同意股權轉讓怎麼處理?
股東不同意股權轉讓的,可以召開股東大會來表決處理,超過規定的股東同意就是可以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
第三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股權轉讓的定義
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爲。
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爲成功的表現之一。隨着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改革及公司法的實施,股權轉讓成爲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最爲常見,其中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該類案件審理的難點所在。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並不等同於股權轉讓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即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相應的股東變更之後,該股權轉讓協議的受讓一方纔能取得股東身份。
法律上對於股權轉讓有明確的說明,股權轉讓是一種將自己股權轉讓他人的有償民事法律行爲,其具有自由轉讓的特點,但相關情況的處理也是需要基於實際的股權類型和相關事項來進行認定的,避免造成矛盾和糾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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