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透過公司法解散公司之訴?
公司的運營有時會因爲管理者的經營不善使公司的財政執行等陷入僵局,最終不得不面臨解散。在解散公司的過程當中,公司法的運用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減少損失。那麼如何透過公司法解散公司之訴呢?下面就隨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公司解散之訴是解決公司僵局的最後一個救濟途徑。在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訂之前,因公司法中對如何解決公司僵局沒有規定,所以很多公司在面臨這類問題時,如果股東或者董事之間私力不能解決,基本就再沒有有效的救濟途徑,公司也就會處於一種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的尷尬境地,即形成公司僵局。修訂後的《公司法》第183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透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這就是公司解散之訴。
股東如果想透過公司解散之訴解散公司,解決公司僵局,首先面臨的一個問題便是“公司是否已經陷於僵局”,而要證明這個問題,就必須明確公司僵局的判定標準。根據《公司法》第183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公司法設定的判斷公司僵局的三個標準:
一是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
二是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三是透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
根據《公司法》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釋,律師要做到工作就是如何證明:
一是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
二是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
三是透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
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二)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具有本條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綜上所述,運用公司法解散公司之訴應對債權人的債務進行清算,並且公司股東在解散公司前應瞭解並判斷公司是否已陷入僵局,並且須對公司財務等多方面進行清算覈對,以上才能夠實現運用公司法解散公司之訴,並最大程度上減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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