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物業管理修訂
現代化小區都是有專門的物業服務公司來提供管理服務的,自然作爲小區業主也應該支付給物管公司一定的費用。但是在業主與物管公司、人員之間也會產生物業糾紛。物業合同糾紛往往涉及同個小區的衆多業主,在處理過程中,業主也可能因共同利益聯合起來,一個案件的處理在涉案小區會產生示範效應,處理不當將直接影響社區穩定,給案件審理帶來較大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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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建物業管理規定有哪些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是滿足業主正常的生產、生活需求所必需的。因此,無論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都不得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但是,因原規劃設計不合理或實際需要,存在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的客觀情況。爲保證城市規劃的有序進行和防止對公共利益造成侵害,對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情況,當事人必須依照法律程序進行,透過向規劃部門提出申請,經規劃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物業維修、更新費用根據不同的維修 、更新內容或責任按下列規定承擔:
(1)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的維修、更新費用,由業主承擔;
(2)住宅共用部位和共同設備的維修、更新費用,由整幢住宅的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住宅建築面積比例共同承擔;依照《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設立物業維修基金的,在物業維修基金中列支;
(3)公共設施的維修、更新費用,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住宅建築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依照《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設立物業維修基金的,在物業維修基金中列支;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和公共設施屬人爲損壞的,其維修、更新費用由責任人承擔。物業出現嚴重損壞,影響業主和使用人安全時,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督促限期維修。物業維修基金不足時,業主應當按照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和所擁有的住宅建築面積比例,交納物業維修基金。已售公有住宅的公共設施維修、更新費用,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維修時,相鄰業主、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因相鄰業主、使用人阻撓維修造成其他業主、使用人財產損失的,責任人應當負責賠償。因物業維修、裝修造成相鄰業主、使用人自用部位、自用設備損壞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責任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公共建築是關乎每一個使用者的權益,任何人或單位都不能擅自改變。如有特殊需要,按合法法律程序申請並由相關部門批准透過後才能進行。希望以上內容能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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