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能再出租嗎
租住公租房將簽訂租賃合同,是完全的民事行爲。如果租住家庭條件發生變化,住保部門發現後,可會同產權單位進行審覈,按租賃合同直接處理。即使到法院起訴,也會得到相應支援。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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