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期間發生事故該由誰承擔責任?
房價上漲已經不是聳人聽聞的事情了,因此更多人與其背上房貸,不如選擇租房。雖然價格低廉,但是難以保證房子的安全性,萬一出現了損壞和破陋,這種不可預測的事故的責任,應該由誰來承擔呢?接下來,由本站小編來爲您解答。
一、房屋租賃期間發生事故該由誰承擔責任?
租賃期間發生事故後,對此的責任承擔分配情況往往難以確定,要根據事故的發生原因進行追究。譬如會發生火災,坍塌以及各種問題,接下來將以房屋倒塌爲例講解:
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所承租房屋是房屋租賃合同的標的,如果房屋倒塌則房屋租賃合同就無法繼續履行了。至於房屋倒塌後的責任後果,在租賃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通常由出租人承擔相應的責任後果。但在房屋租賃過程中,因承租人的使用不當等原因造成的,則應由承租人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屬於第三人造成的,則第三人最終承擔法律責任。出現房屋倒塌事故,可能存在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也可能存在侵權糾紛,要根據具體案情確定是按違約糾紛還是侵權糾紛處理。
二、房屋租賃合同概念
房屋租賃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將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給付約定租金,並於合同終止時將房屋完好地歸還出租人的協議。房屋租賃合同遵守一般的合同格式,合同內容應包含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的個人資訊,所租賃房屋的情況以及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即主要包括房屋地址、居室間數、使用面積、房屋傢俱電器、層次佈局、裝飾設施、月租金額、租金繳納日期和方法、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租約等。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是指承租人與出租人就房屋租賃的相關權利義務達成一致合意,從而簽訂的協議。
三、房屋修繕規定
爲保證租賃期間房屋一直處於安全和適用的狀態,雙方應對租賃期間房屋的自然損壞或人爲損壞的維修責任加以約定。《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綜上所述,關於房屋租賃期間發生的事故的責任承擔方面,最好在簽訂租賃合同時雙方協商確定好。事故的發生有多方面因素,一般是根據發生原因來確定責任承擔者和其承擔份額。如果您對此還抱有疑惑,歡迎致電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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