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與租賃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1.在傳統租賃中,出租人的租賃物一般是出租人在訂立合同前就擁有的,並不是根據特定承租人的特殊需要專門購買的。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要按承租人的特殊需要,向承租人指定的出賣人購買,出租人購買標的物的行爲與其出租標的物的行爲是緊密聯繫在一起的。由此產生兩個有關聯的法律關係,一是買賣,二是出租,買賣是爲出租服務的。
2.在傳統的租賃中,租賃物是不動產和動產。在融資租賃中,租賃物主要是指動產。
3.在傳統的租賃中,租期受到法律的限制。租賃期間不能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第1款)。融資租賃合同未作限制性的規定。
4.在傳統的租賃中,出租人承擔維修義務,另有約定的除外。在融資租賃中,維修義務由承租人承擔。
5.在傳統的租賃中,租期屆滿,出租人收回租賃物,而對於融資租賃,則依照約定有三種情況:一是返還;二是續租;三是歸承租人。
二、融資租賃合同與一般租賃合同的區別
1.租賃物由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對租賃物的選擇來購買。
2.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根據租賃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
3.租賃物一般是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對租賃物的選擇來購買的,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4.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5.承租人應履行佔有承租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6.當事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後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
7.當事人約定租賃期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的,承租人已經支付了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餘租金的,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收回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回。
在傳統的租賃當中,如果租賃期滿,那麼出租人是需要收回出租物的。對於融資租賃,則會有三種情況,一種是進行返還,另外一種是續租,再有就是歸於承租人所有。融資租合同是屬於三方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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