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原告是一家餐飲公司,與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原告租用被告的城中村房屋經營飲食業務。合同簽訂後,被告交付房屋給予原告,原告一邊經營一邊辦理證照。豈料房屋未透過環保部門的環評以及油煙排放檢測,原告無法首次獲得環保部門的審批。原告以未能辦理證照,合同目的未達到爲由起訴被告,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
辦案思路及心得
被告委託本所律師應訴。接案後,本所律師依據法律和租賃合同認爲,合同並未約定被告有辦證的責任和義務,原告作爲多年餐飲業經營者,理應知曉辦證程序和要求,且合同目的落空並非合同解除的約定理由,被告並無違約行爲。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後認爲,原告作爲餐飲業的經營者和承租人,依法負有辦理經營餐飲的各項政府許可手續和證照,故辦證義務主要屬於原告,被告作爲出租方負有配合義務,此點在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已經約定明確,原告以無法透過環評手續爲由,請求解除合同,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遂判決駁回原告訴求。原告不服繼續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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