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內容主要是什麼?
一、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內容主要是什麼?
主要內容:買賣不破租賃,即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即使所有權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係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爲租賃物的所有人爲由否認原租賃關係的存在並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合同對租賃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二、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我國《合同法》第229條亦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我國合同法對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規定較爲籠統,並沒有對買賣不破租賃原則適用的條件作出明確的規定,缺乏對善意物權人和債權人的有效保護。然而,從我國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卻可以看出某種買賣不破租賃原則適用條件的端倪。
立法者在對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適用條件問題上採取的是折中主義的立場,既沒有完全肯定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也沒有確立登記對抗原則,而是將二者綜合起來,採取了登記備案的做法。其立法初衷是希望既可以能夠透過登記備案讓租賃合同達到公示的目的,又可以以此保障承租人的權利。
1、第一種可以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情形應該是租賃合同合法有效且必須進行登記。因爲根據民法原理,物權的變動必須符合公示原則,也就是應該以可被外部所查知的方式表現出來,只有這樣,才能使權利具有公信力,具有對抗的效力。
租賃權作爲一種物權化了債權,必須經過登記公示才能具有公信力,才能對抗第三人。合法有效的租賃合同經過登記後,承租權具有對抗效力,所以,租賃物的買受人(新所有權人)無權解除合同,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2、第二種情形,當承租人和出租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有買賣不破租賃的條款,並且該條款已經由原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租賃物的原所有權人)以適當方式告知租賃物的買受人(新所有權人)後,如果買受人還繼續向出租人(租賃物的原所有權人)購買該租賃物,那麼,可以視爲租賃物的買受人(新所有權人)已經默認了租賃合同中買賣不破租賃條款的效力。
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一般是適用於不動產之上的,而不適用於動產,但是對於國家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的不動產或者是處於破產情形下的不動產是不適用的,在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之後,不動產的承租人應當向買受人繳納租金,否則買受人就享有相應的租賃合同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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