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回遷房買賣合同如何簽訂?
一、合肥回遷房買賣合同如何簽訂?
1、嚴防“一房數賣” 回遷房買賣無法辦理預告登記,這就爲出賣人“一房數賣”留下漏洞可鑽,一旦房價高漲,違約成本過低,出賣人極有可能將房屋出售給他人。當前我國民事立法採用的是債權方面的物權變動模式,即當事人之間存在着有效的債權合同並辦理了交付或者登記手續,才能產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出賣人將商品房數次出賣所簽訂的合同,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均應當是有效的合同。在此情形下,先辦理商品房登記手續的買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權;其次是出賣人先行交付,買受人已經合法取得商品房的買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權,但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惡意串通的除外;如果數買受人均未佔有房屋,依法成立在先的買賣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履行合同的請求應予以支援。因此,出賣人不得將房屋另行轉讓給他人,相應的違約責任的規制顯得十分重要。
2、一定要約定房產過戶和交房的時間簽訂回遷房買賣協議時,出賣人並沒有取得房產證,無法辦理過戶手續。因此,一定要約定房產過戶的時間,實踐中雖然不能保證何時取得房產證,但要寫明自取得房產證多少之日起辦理房屋所有權的轉移手續。簽訂回遷房買賣協議時,要確定具體的交房時間,若在簽訂合同時就是現房,則可以約定繳納首付之日即爲交房時間。
二、買房尾款相關手續怎樣辦理
1、買方要留尾款沒有房產證的房屋買賣存諸多風險,違約責任的規制顯得非常重要。但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需要繳納法院訴訟費用、律師費,還需花費時間等成本。如果買房留有尾款(做好是大額尾款),而賣方認爲違約所得小於尾款時,買方的違約機會將會大大降低。當然,具體如何將尾款留下,且能順利地完成買賣協議的簽訂,需要房產經紀人或者買方較高的談判技巧。
2、要求賣方的配偶簽名。實踐中,回遷房一般屬於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該房產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方處分應當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否則可能產生兩類法律後果:若房價上漲,而配偶藉口不同意出賣房屋,則有可能產生無效的法律後果;若在過戶之前,賣方夫妻離婚,則涉及到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以上兩種情況,只要賣方配偶簽名,並輔之以必要的條款,則基本上能夠預防。
3、儘量要求賣方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簽字因回遷房房產證的取得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在取得房產證之前,若賣方發生不測,該回遷房就可能作爲遺產由繼承人分割。因此,回遷房買賣協議中要儘量讓賣方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簽字,以表明對賣方出賣行爲的認可和對繼承權利的放棄。一般而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實踐中,要求賣方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簽字時,一定要注意說話的方式和技巧,以免不快。
綜上所述,在全國各地買賣回遷房都是需要簽訂合同的,因爲在我國回遷房雖然比較便宜,但是安全性和可靠性在法律上較商品房低,因此在購買回遷房時一定要按照上訴簽訂合同,以免回遷房無法過戶引起日後不必要的爭端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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