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適用情勢變更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房價的跌宕起伏本來是不確定的,由於其他原因導致房價上漲或者降低雖然超出了買賣房屋雙方的規定,但是在訂立房屋買賣時應該有所預料存在這樣的風險,這是屬於正常的商業風險範圍。因此此類情況,無論是房價暴漲或是暴跌,無論是開放商還是購房者均不能以情勢變更的理由請求人民法院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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