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出售條件是怎樣的
一、商品房出售條件是怎樣的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出售商品房現房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企業主體資格合法。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2)用地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檔案。
(3)規劃、建設手續合法,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4)符合工程質量標準,已透過竣工驗收。
(5)保障被拆遷人的利益:拆遷安置已經落實。
(6)達到基本使用條件: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
(7)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
目前開發商銷售現房不再需要辦理《現售許可證》,但是所銷售的現房需要滿足以上七個條件。
商品房現房購房者最關鍵是要看開發商是否擁有所售房屋的“大產權證”(“大產權”是指開發商取得的房屋所有權)。如果開發商銷售的現房沒有取得“大產權證”,那麼您需要特別注意,是否因爲開發商開發的房子不具備上述條件而不能取得“大產權證”。
二、哪些條件下商品房可現售
(一)開發商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二)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四)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五)已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六)開發商已簽訂前期物業管理合同。
(七)商品房已竣工驗收合格。
(八)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
開發商在修建好了商品房之後,並不是馬上就能出售,因爲《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中對出售商品房的條件作出了明確的要求,若是不符合的話,那麼出售商品房就是不符合規定的。而作爲銷售的開發商,也必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於購房者來講也要注意,實際買房的時候,一定要先對開發商出售商品房的資質作出審查,從而減少購買到“問題”商品房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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