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買房子交了認籌金什麼時候交首付?
自己買房子交了認籌金什麼時候交首付
認籌金:就是開發商在樓盤正式銷售前,透過優先選房、享受開盤價格優惠甚至抽獎送車位等方式,吸引有購房意向的購房者預先向售樓方繳納款項。
“認籌”是個舶來品,靈感來自香港房地產市場的一種炒作方式。“認籌”就是購房者表現出買房的誠意,這個誠意需要透過繳納“認籌金”來體現。在繳納“認籌金”後,購房者可以獲得房屋的優先購買權,並在房價上享受一定程度的優惠。等到樓盤正式開盤銷售時,“認籌”的購房者再以“優先選擇”的順序選房,選中房屋後與開發商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如果購房者沒有選中理想的房屋,開發商將把“認籌金”如數退還給購房者。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銷售。
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地產項目,按規定也不得發佈商品房預售廣告,不得進行銷售。從“認籌”的內容來看,它應當是與“內部銷售”同等性質的房屋預售活動。也屬於“提前銷售”的一種,在開發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是被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爲。
“認籌”不僅讓開發商在樓盤銷售時佔盡優勢,還隱藏着不少風險,貓膩很多。首先,購房者想要“認籌”,必須繳納數千到數萬元不等的“認籌金”。開發商都會承諾,“認籌金”可無條件退還。但是,即使有“認籌”者因不滿意而要求退款,能得到一筆免費短期貸款,對開發商而言也不算吃虧。這實際上是一種無償佔用購房者資金的“融資方式”。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六百三十四條 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數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的,出賣人可以請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請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認籌金的問題的處置需要自己多加了解具體的情況,一般情況下,開發商的認籌金會有不少的風險,一旦自己盲目的跟風就會導致自己的利益遭受侵害,有關當事人需要注意有關的法律條例,儘量減少自己的錯誤發生,但是在問題的處理處理上需要自己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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