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懲罰性賠償的依據是什麼?
一、商品房買賣中懲罰性賠償的司法解釋依據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9條: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方買賣合同不能實現,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2、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1)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2)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3)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爲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二、懲罰性賠償適用條件:
(1)只有“商品房買賣合同”才適用“懲罰性賠償”,集資房、二手房、房改房等糾紛不適用;
(2)只有當出賣人惡意違約或欺詐才適用“懲罰性賠償”;
(3)當欺詐行爲導致合同無效或被撤銷、解除,適用懲罰性賠償,即只有當買受人無法取得房屋時纔可要求出賣人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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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別適用懲罰性賠償規則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中規定:
(1)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2)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房屋實際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商品房買賣過程中,雙方都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並就有關情況簽訂合同來進行合法的認定,但如果出現一方違約或者其它情況的,則需要進行懲罰性賠償,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由行政機關根據調查取證的情況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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