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不破租賃如何交付租金?
一、買賣不破租賃如何交付租金?
簽訂買賣合同後,房屋的歸屬權就轉給買方了,租房只有房屋使用權而無所有權,所以租金給與買方。此處應注意合同簽訂時間,和租房到期時間。租房到期在合同簽訂前,租金屬於賣方。
租賃房屋產權變動,租賃合同效力並未消亡,只是租賃主體發生變更,而且此類租賃主體的變更受制於“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買受人不能佯裝一無所知,藉機逃避“過錯”責任。承租人已經支付或提前預付的租金,對買受人是由約束力的,買受人可以不當得利向出租人請求返還承租人已經支付的租金。只要承租人出示租金支付的證明,舉證責任基本完成;須注意,買受人通知承租人向買受人支付租金後,承租人不得以租賃合同相對性問題對抗。
現行法律並未限制房屋產權變更後,原房屋出租人不可以依據現存有效的租賃合同,對承租人以前的違約行爲主張合同權利,這種合同權即包括追索所欠租人,也包括行使合同解除權。
二、不能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情況有什麼?
1、先抵押後租賃,且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房屋,不適用該原則。
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2、先查封后租賃的房屋,不能適用該原則。
查封包括財產保全過程中的查封和強制執行過程中的查封。由於查封的目的是爲了債權人實現債權,房屋被查封后,其所有人或使用權人喪失了對房屋的處分權。因此,其所有人在被查封的房屋上設定的租賃權應當無效。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不能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3、屬於破產財產的房屋,不適用該原則。
租賃合同在破產程序中是否可以繼續履行,應當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處理。而破產程序的特點之一,就是可以使未到期的債權視爲已到期,也就是使未到期的租賃合同視爲已到期的合同。因此,租賃合同在破產程序中,存在終止履行的可能。由此判斷,如果破產財產變更所有權人,則更不能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綜上所述,如果房子還在出租中,房東將房屋出售,自買賣合同訂立,完成過戶的時間算,之後產生的租金收入應該歸房子買方,承租人要將餘下的租金交付給新房東,雙方建立租賃關係。對於之前已經繳納的押金,應該由原來房東轉移給新房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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