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無房產糾紛怎麼寫?
我們很清楚離婚是一件比較普遍的事情,很多夫妻在結婚之後來兩個人之間的矛盾會越來越多如果不及時的解決就會激化,最終走向李離婚的道路,在離婚的時候遇到的問題比較多,需要嚴格按照婚姻法來解決,那離婚協議無房產糾紛怎麼寫?下面就對此問題進行詳細的介紹。
一、離婚協議無房產糾紛怎麼寫?
離婚協議書是登記離婚(協議離婚)的實質性檔案,離婚協議至少應包含以下內容:
1、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2、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財產的分割(最好有明確清單);
4、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5、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6、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如離婚協議書無房產糾紛;
7、雙方當事人的簽名、時間
二、離婚協議涉及的房產糾紛
一般而言,只要夫妻雙方就房產分割達成離婚協議而變更主貸人,銀行一般會同意,並配合辦理貸款合同變更手續。但是,有些夫妻貸款週期較長,比如30年還貸期間,並且每個月還款額較高,比如4000元以上,而變更後的還貸人月工資收入不足貸款金額的2倍,銀行一般不會同意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除非當事人另行提供擔保人或採取其他擔保措施。因此,夫妻在協議分割房產前要注意銀行對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
另外,在辦理銀行貸款變更手續中,銀行一般會嚴格要求當事人雙方到場,一方到場銀行會拒絕辦理變更手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到場,可以委託代理人(包括律師)委託辦理變更手續,相關委託書必須辦理公證。
如果不涉及銀行貸款,當事人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產權變更手續,房地產交易中心一般也要求夫妻雙方均到場。因此,離婚協議的簽訂固然重要,但離婚協議的執行更爲重要。離婚後的雙方當事人應當以誠信爲本,相互配合。但在很多時候誠信只是一句空話,男女離婚後常常還有怨恨的交融,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現象比比皆是。因此,離婚協議中應該明確一方沒有履行義務的懲罰措施,這樣,才能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比如,逾期不支付房屋對價的懲罰辦法、不配合辦理產權變更手續的法律後果等。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婚後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徵收契稅的批覆(國稅函(1999)391號1999年6月3日)的規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徵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爲。因此,對離婚後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徵收契稅。因此,如果因爲夫妻離婚房屋產權人變更,是不用交契稅的。這樣,就可以避免房價1.5%~3%的契稅。2006年9月14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房地產市場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引起了因夫妻離婚而導致產權變動是否應繳納契稅的爭議,因爲該通知也未明確此問題,但從之後實施的情況來看,因夫妻離婚導致產權變動依然是做變更登記手續,仍不用繳納契稅。
在解決婚姻糾紛的時候主要的就是關於財產分割,在財產中包括家庭中的所有財產,包括房產、存款、車輛、等等只要是共同財產都要進行分割,因此在離婚協議書中詳細的說明和規定出這些分割的細則,保障雙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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