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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住宅侵權責任是什麼?

一、住宅侵權責任是什麼?

民法中住宅侵權責任是什麼?

住宅侵權責任是可以要求對方承擔停止侵權行爲,返還房屋、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房屋侵權訴訟時效一般是3年,如果是主張停止侵權行爲、返還房屋等,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九十六條 【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二、侵權責任承擔的方式是怎樣的?

(1)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指被侵權人對於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正在進行的或繼續之中的侵權行爲有權請求法院予以終止,它可以適用於各種侵權行爲,只要這種違法行爲正在進行之中或在延續的情形下;

(2)排除妨礙;

排除妨礙是由侵權人解除因其行爲引起的妨礙他人正常行使權利和實現利益的客觀事實狀態,這種方式主要適用於物權,特別是相鄰權受到侵害的場合;

(3)消除危險;

危險是對將來的、有造成侵權損害後果可能的事實和狀態而言的,處在此種狀態中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法院要求侵權人予以消除。

(4)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是侵權人將其非法佔有的或管理的財產轉移給被侵權人。一般而言,有權請求返還財產的是財產的所有人;同時該財產必須還存在,如果不復存在,只得賠償損失或承擔其他責任;如果侵權人將該財產轉讓給第三人的,還要看第三人在受讓財產時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如果符合,爲第三人利益及整個交易安全考慮,也不得請求返還財產;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侵犯他人的住宅權利的話,那麼完全是可以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要求對方承擔侵權賠償的責任,比如說如果是侵犯他人住宅方面的權利是可以要求返還財產,消除危險排除妨礙和停止侵害的,這是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