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居住權的期限爲幾年
一、我國居住權的期限爲幾年
居住權作爲用益物權,是指在他人住宅上設定的爲特定自然人生活需要而對該住宅享有的佔有、使用的權利。
1、居住權期限可以是確定的,由房屋所有人和居住權人共同確定。居住權的期限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協商約定。
2、對居住權期限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的可以推定居住權的期限爲居住權人的終身。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
居住權期限一般具有長期性、終生性。在確定的居住權期限屆滿時,居住權消滅。設立居住權前應前往不動產登記部門查詢當地居住權登記流程、手續,有針對性製作合同。以合同或者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應進行登記,避免因未登記導致居住權未生效。讓居住權真正滿足居住權人生活居住需要和對弱勢羣體的住房保障作用。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條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
二、居住權情形常見有哪些
1、婚姻:使婚前財產房本加名字的問題有了新的選擇,同時對於暫無居所的離婚一方,也可透過特定期限居住權的設立爲其保障住房需求。
2、安居:父母出資爲子女買房,房子登記在子女名下,此時可以透過無償約定居住權的方式保障父母住房需求及出資後的權益。
3、繼承:老人如果立遺囑將個人房產留給子女,又擔心配偶的養老居所問題,就可以在房產上爲其設立居住權。
4、以房養老:老年人可以將房屋以相對較低的價格出售給金融機構或其他投資人,並約定在其有生之年享有對房屋的居住權。還得提醒大家,居住權有個特性,它具有人身專屬性,不可以轉讓或者繼承。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
綜上可知,居住權的有效期可以自行設立,5年,10年,20年乃至終身均可。一般來說,居住權是無償的,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屬性,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房屋也不得出租。在居住權期限屆滿或居住權人死亡後,居住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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