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無協議怎麼辦?
一、借名買房無協議怎麼辦?
借名買房無協議可以透過列舉其他的證據,證明確實存在着這樣的一種情況。在借名買房的背後,實際出資人會與登記購房人簽訂相應的房屋買賣合同,以保證自己能夠取得所購買的房屋,該合同的有效性對實際出資人是否能夠取得房屋或者最大化的保護自身的利益至關重要。對於雙方在幕後簽訂買賣合同的有效性需要具體分析。
1、借名購買一般的商品房,該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爲有效合同。
意思自治是我國合同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任何人有權依據《民法典》有關委託代理方面的規定,委託他人代理爲一定民事法律行爲,其中當然包括代理買賣房屋。如果不存在惡意規避法律或者政策的行爲,雙方當事人自願簽署的借名買房合同合法有效,應具有法律效力。實際出資人可以以雙方簽訂的合同,要求登記購房人將所購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
2、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等特殊房屋的合同效力。
對於該類合同的效力,我國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認識,有的法院認爲該類合同爲無效合同,理由是雙方當事人,尤其是實際出資人存在惡意規避法律或國家政策的行爲,屬於《民法典》中關於違反法律規定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無效合同情形,其簽訂合同的標的是買賣某種特定的購房資格,而非房屋本身,應當認定爲無效。
而有的則認爲,我國明確規定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才屬無效,而關於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的相關規定不屬於法律,亦不屬於法規,從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的角度出發,該類合同不應判歸無效,合同雙方如果能夠按照規定補繳稅收,合同仍應屬有效。因兩種觀點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導致法院在裁判此類案件時陷入了困境。
二、借名買房協議有效嗎
“借名買房”的實質就是透過不正當的渠道,向銀行隱瞞實際情況,進而獲得本不應有的貸款,這是一種欺詐行爲。這種行爲本身就不受法律保護,一旦出了問題,雙方都難以如願維權。
“借名買房”的風險還不僅於此。如果“被借名方”存在債務危機,“借名方”就有可能白白損失一大筆財物。例如,“被借名方”在外面有債務,債權人是可以要求查封其房產的,那麼“借名方”,也就是真正的出資人、還貸方他的利益是肯定要受損的,甚至是房財兩空。“被借名方”同樣也存在風險。如果“借名方”不及時還貸,“被借名方”的信用記錄是要受到影響的。等到“被借名方”自己需要買房時,他面臨的政策、利率和首付很可能更高,對他自己很不利。所以,無論“借名”還是“被借名”,都要三思後行。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可能對借名買房並不是特別的清楚,這主要就是因爲很多的人可能購買房屋的數量達到了一定的限制,根據當地的政策是有限制性規定,所以此時必須要借他人的名義來購買房屋,這種情況之下是存在風險,一定要三思而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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