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抵押要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現實中,不是任何一套房屋都是可以進行抵押的,必須是符合了規定的條件,那麼才能做出抵押。按照法律中的規定,究竟房產抵押要滿足的條件有哪些呢?而哪些房產不能進行抵押?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詳細瞭解。
一、房產抵押要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爲。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一)作爲抵押人的條件
抵押人是指將依法取得的房地產提供給抵押權人,作爲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債務擔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抵押權人是指接受房地產抵押作爲債務擔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是指購房人在支付首期規定的房價款後,由貸款金融機構代其支付其餘的購房款,將所購商品房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爲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爲。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爲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爲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爲。
(二)作爲抵押物的條件
房地產抵押隨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不同,對抵押物的要求也不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房地產抵押中可以作爲抵押物的條件包括兩個基本點:
1、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設定抵押權。對於這類抵押,無論土地使用權來源於出讓還是劃撥,只要房地產權屬合法,即可將房地產作爲統一的抵押物同時設定抵押權。
2、以單純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也就是在地面上尚未建成建築物或其他地上定着物時,以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權。對於這類抵押,設定抵押的前提條件是,要求土地必須是以出讓方式取得的。
房地產抵押,抵押人可以將幾宗房地產一併抵押,也可以將一宗房地產分割抵押。以兩宗以上房地產設定同一抵押權的,視爲同一抵押物,在抵押關係存續期間,其承擔的共同擔保義務不可分割,但抵押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以一宗房地產分割抵押的,首次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餘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餘額部分。房地產已抵押的,再次抵押前,抵押人應將抵押事實明示擬接受抵押者。
二、哪些房產不能抵押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權:
(一)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
(二)用於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房;
(三)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築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範圍的房地產;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關於房產抵押要滿足的條件,這是相關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的,同時也說明了哪些房屋一般是不能進行抵押,各位在進行房屋抵押的時候一定要了解清楚這些內容。當然,爲避免日後產生糾紛,在進行房屋抵押的時候,最好籤訂一份合同,然後再辦理一個登記手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揚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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