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鏡湖法院宣判一起居住權糾紛案‖大竹縣律師
本報訊 (記者 周瑞平 通訊員 丁玉婷)夫妻離異時,女方書面承諾男方父母對一套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權,還進行了公證,但不到半年男方父母就被責令搬離房屋。日前,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依據民法典對該起居住權糾紛案作出判決,因雙方未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此案的居住權不成立,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大竹律師 大竹離婚律師 大竹刑事律師 大竹婚姻律師
原告王某與被告李某原系夫妻關係。婚姻存續期間,二人購買了一套房產,房產登記的權利人爲妻子李某單獨所有。2019年10月,經法院調解,王某與李某達成離婚協議。李某簽署承諾書,承諾王某的父母對這套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權,併到公證處進行了公證。王某的父母與李某共同生活在案涉房屋內,幫忙照顧孩子。2020年2月起,雙方經常發生矛盾,李某認爲前夫王某隨意進出自己家,嚴重影響自己的正常生活。王某的父母與李某發生衝突次數增加,李某要求他們搬離房屋。王某及其父母三人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對案涉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權。
法院經審理認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而民法典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明顯減損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或者背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的除外”。居住權屬於民法典中新規定的用益物權,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未有相關規定,此案應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第三百六十八條規定:“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此案中,雖然王某與李某簽署的承諾書中載明給予王某的父母居住權,但是居住權以登記爲成立要件,而雙方均未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故此案的居住權不成立。法院遂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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