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案中可能導致“無罪”的五個證據問題
實際辦案過程中,對於部分存在於採血、送檢、檢驗等過程中的證據問題,使得核心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被破壞,最終導致案件存疑不起訴或者撤訴、無罪判決等結果發生。
①酒精(醇類)消毒液問題
如果在消毒時,醫務人員使用了含有酒精(醇類)消毒液,則會對血液乙醇含量鑑定結果的真實性造成影響,可能導致無法認定行爲人是否系“醉酒”駕駛。
②血樣提取過程中見證人問題
2013年後,檢察機關多要求公安機關在血樣提取過程中,必須要有符合規定的見證人在場,確無符合條件的見證人的必須進行同步錄音錄像。從提高辦案質量,保障嫌疑人權益的角度出發,要求公安機關對抽血過程中邀請符合條件的見證人在場或者進行同步錄音錄像,具有現實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而在既無符合條件的見證人在場,有無同步錄像條件下進行抽取血樣,因偵查過程中過於封閉,一旦犯罪嫌疑人提出異議,(如提出了使用酒精消毒,抽取血樣後未使用抗凝管儲存等),在無法做出合理解釋情況下,將會影響血樣提取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③血樣存儲使用抗凝管、促凝管問題
首先,根據《車輛駕駛人員、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10規定“抽出血樣中應添加抗凝劑,防止血液凝固”,使用促凝管是違反國家規定的。
其次,使用促凝管的血樣乙醇檢測值一般會大於使用抗凝管儲存的血樣乙醇檢測值
最後,根據最高法司法解釋規定“檢材因污染不具備堅定條件的鑑定意見不能作爲證據採信”,使用促凝管儲存血液與使用酒精消毒是一個樣的,存在污染檢材的問題。
④鑑定適用標準的問題
目前危險駕駛案僅用的鑑定標準僅爲GA/T842-2009,如果鑑定意見適用了GA/T105-1995或者SF/ZJD0107001-2010,均會因爲鑑定程序違反規定導致堅定意見不會被人民法院採信
⑤非駕車現場查獲嫌疑人,乙醇含量鑑定意見的採信問題
故在非駕車現場查獲嫌疑人時,辦案民警第一時間應當訊問嫌疑人是否在離開現場後在此飲酒,當嫌疑人辯稱再次飲酒時則進一步查明飲酒地點、人員、種類等相關情況,並形成證據鏈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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