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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申請裁決是怎樣的

法律1.39W
徵地補償申請裁決是怎樣的
徵地補償申請裁決是怎樣的
徵地補償申請一、申請裁決的範圍所謂申請裁決是專指對徵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糾紛。

其中包括徵收土地的三項補償,可以劃分爲產值標準、倍數標準、附着物標準。

對其中一項有爭議的則構成補償標準爭議糾紛。

二、申請裁決的程序第一步:

向市、縣人民政府遞交協調申請:

協調申請要有明確的要求,標準爭議的事實依據和證據,科學的計算依據和統計標準。

第二步:

向批准徵收該土地的政府遞交裁決申請:

協調不成或自申請協調之日起60日內不予協調的,向批准徵收該土地的政府(國務院或省級政府)申請裁決。

第三步:

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對裁決機關作出的裁決不服,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但國務院裁決除外。

三、申請人的主體資格申請人應是徵地相對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即被徵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

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具體的說包括:

村委會、村民小組、土地承包人、土地租賃人。

四、協調和裁決的主管機關征地補償標準爭議裁決是批准徵地的人民政府的職責,涉及政府辦公廳、法制機構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三個單位,具體協調、裁決的辦事機構有的省是國土資源部門也有的省是政府法制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