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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賃合同仲裁使用專屬管轄嗎

法律3.19W
土地租賃合同仲裁使用專屬管轄嗎
土地租賃合同仲裁使用專屬管轄嗎
屬於專屬管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土地租賃合同是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就乙方租賃甲方土地事宜,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所簽訂的專項合同。
    土地租賃是某一土地的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在一定時期內相分離,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間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滿後,土地使用者歸還土地的一種經濟活動。土地租賃權的基本內容。土地租賃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在保留土地合法使用權的條件下,承租權人在一定期限內以支付租金爲代價對土地進行使用和收益,因此,土地承租權人享有租用土地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土地承租權人不享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無權行使轉讓或者抵押等處分權。依《規定,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同意,土地承租權人可以將之轉租,轉租期限不得超過承租期限。
    專屬管轄是地域管轄的一種。法律規定某些案件必須由特定的法院管理,當事人不能以協議的方式加以變更。具有強制性和排他性,與特別管轄不完全相同。世界各國對於專屬管轄權的規定,主要表現在家庭、繼承和不動產等案件方面。中國民事訴訟的專屬管轄有: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港口作業中發生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登記發生的訴訟,由登記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繼承遺產的訴訟,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破產訴訟,由破產企業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中國行政訴訟的專屬管轄: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