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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過戶後原房主不搬

法律1.26W
房屋過戶後原房主不搬
房屋過戶後原房主不搬應該怎麼處理?
你因爲合同簽訂條款不明確,導致雙方理解分歧,產生糾紛,對於約定不明確的條款只能依照法律規定進行解釋。 第一,對交付房屋的期限約定不明,你有權隨時要求對方履行。 《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 習慣確定。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依照規定,對於何時交付房屋你們可以協商,達成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六十二條(四)的規定,你有權隨時要求對方交付房屋。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第二,對於支付價款和交付房屋如果都沒有約定,一般可理解爲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即同時履行,你已經履行了大部分價款,而對方卻以沒有約定而拒不履行交房義務,那麼,你停付餘款是合法的,沒有違約! 《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即是你有義務先履行,而對方的行爲已經表明即將違約,你也有權中止履行。《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合同沒有約定糾紛處理途徑,一般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達成仲裁協議進行仲裁,還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你的糾紛涉及房地產,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屬於專屬管轄,即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按照第一條確定的期限內要求對方搬出房屋,並將房屋交付給你,過期則可以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賠償給你造成的損失。如果對方違約給你造成損失的話,你扣留的一萬元,完全可以作爲損失賠償給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