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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調解工作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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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調解工作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是什麼
民事調解工作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是什麼
1.爲了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調解民事案件,及時解決糾紛,保障和方便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節約司法資源,結合人民法院調解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當事人在和解過程中申請人民法院對和解活動進行協調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審判輔助人員或者邀請、委託有關單位和個人從事協調活動。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辯期滿後裁判作出前進行調解。在徵得當事人各方同意後,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辯期滿前進行調解。
第二條 對於有可能透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