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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案件的審理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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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案件的審理程序有哪些
行政賠償案件的審理程序有哪些
1.簡易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2.普通程序 人民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
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進階人民批准,進階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批准。  
3.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