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侵犯財產權案件的國家賠償中有哪些審理程序?
國家賠償案件,對於不同的類型的賠償的標準是不一樣的,但是,不論是對於侵犯財產類的案件還是其他類型,我們一般都是需要經過一定的審理的。那麼,在侵犯財產權案件的國家賠償中我們都是需要經歷哪些審理的程序呢?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在侵犯財產權案件的國家賠償中的審理程序
(1)首先,提起國家賠償的請求人爲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2)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爲在自身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以及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機關。行政賠償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
(3)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申請的年、月、日。
(4)賠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賠償,或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行政賠償的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刑事賠償的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複議機關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對複議決定不服,在收到決定之日起30日內,或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請求人可以向複議機關所在地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二、國家賠償案件包括哪些情形?
國家賠償案件包括:
1、錯誤刑事拘留賠償: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賠償案件。
2、錯誤逮捕賠償: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賠償案件。
3、錯捕錯判共同賠償: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一審人民法院判決有罪二審人民法院宣告無罪的賠償案件。
4、再審改判無罪賠償: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賠償案件。
5、刑訊逼供致人傷害、死亡賠償:刑訊逼供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賠償案件。
6、使用暴力、唆使他人使用暴力致人傷害、死亡賠償:以毆打等暴力行爲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爲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賠償案件。
7、違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人傷害、死亡賠償: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傷害或者死亡的賠償案件。
8、刑事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追繳賠償: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強制措施的賠償案件。
9、錯判罰金、沒收財產賠償: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賠償案件。
10、違法司法拘傳賠償: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拘傳的賠償案件。
11、違法司法罰款賠償: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罰款的賠償案件。
12、違法司法拘留賠償: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司法拘留的賠償案件。
13、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賠償: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包括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保全措施的賠償案件。
14、錯誤執行賠償: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對判決、裁定或者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的賠償案件。
在我們進行處理國家賠償案件的時候,是要進行審批的,而且,我們需要提出相應的申請。對於在侵犯財產權案件的國家賠償中的審批流程來說,我們一般是透過遞交申請書、賠償機關進行審覈等步驟來進行確定是否可以進行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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