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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如何維護自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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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如何維護自身權利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被公司無故解聘應該怎麼維護自身權利?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工作10年了,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視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如果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的話,除了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外,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